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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共筑平安黄山人民防线

来源:黄山日报 时间:2020-04-15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共筑平安黄山人民防线
——黄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就“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答记者问

  2020年4月15日是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记者日前就有关情况和问题采访了安徽省黄山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

  问: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问:什么是总体国家安全观?

  答: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涵。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问:各地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问: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7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是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是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是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是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是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八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同时,根据《国家安全法》第78条规定,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第7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问:请介绍一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国家安全法》对国家安全教育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答: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法》第76条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与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问:公民如何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答:国家安全利益是国家最高利益,每个公民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利益的自觉维护者。只有广大公民将维护国家安全视为自觉行动,愿意为国家安全工作贡献更多力量,国家安全利益才能得到更加持久、更加可靠的维护。

  一是树立国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安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我国国家安全利益不断拓展,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自觉性也随之得到提升。广大公民要始终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强化国家安全利益的底线思维,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积极主动维护国家安全。

  二是树立严格保密的意识。公民在上网、与境外人员交流以及面对提出敏感问题人员的时候,一定要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国家安全观念;提高警惕、坚守底线,防止被套取情报信息甚至被蛊惑策反。国家之间的利益较量更多地依赖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随着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计算机网络和手机泄密呈高发态势。要加强保密技能学习,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防计算机网络和手机泄密。

  三是提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素质。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参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活动,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善于识别危害国家安全的害群之马,善于识别各种伪装。

  四是积极支持和协助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工作。国家安全专门机关需要公民配合工作时,每个公民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做到不推、不拒,更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

  问:间谍行为有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反间谍法》第38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问:公民发现间谍行为如何举报?

  答:公民举报间谍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电话举报,拨打电话号码12339;二是网络举报,登录网站#;三是实地举报,到所在地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情况。

责任编辑: 王振龙